我国对宪法实施监督的历史发展整理 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有哪些
2023-03-14 13:55:17 来源:法律专家网
我国对宪法实施监督的历史发展:
建国后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第27条),从此确定了我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但除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国务院和省的违宪决定等文件的职权(第31条)外,缺乏有关监督的具体程序,并且实践不多,可以说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在当时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后来在左倾思想的干扰下,宪法本身也没有得到充分实施。
1975年宪法对于监督宪法实施的问题只字未提。十年动乱,权利无保障,宪法不起作用,也谈不上什么合宪性审查。1978年宪法在条文中恢复了监督宪法实施的字样,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但在具体制度上仍然没有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年只举行一次会议,会期不满一个月,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常性地监督宪法的实施,也不切实际。
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有哪些?
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财产权,即公民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犯;
2、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自由权,即主要有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迁徙自由、机会和结社自由、通信秘密自由、宗教自由等;
4、受益权,即包括生存权、工作权、请愿权、诉愿权、诉讼权和受教育权等;
5、参政权,主要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主要规定有依法交纳赋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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