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结构发展的基本特点有哪些?从哪些方面理解宪法结构发展?
2023-03-14 14:35:53 来源:法务网
宪法结构发展的基本特点有哪些?从哪些方面理解宪法结构发展?
相对于宪法内容来说,宪法结构属于形式上的东西,但是这种形式上的安排对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宪法内容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在一定意义上说,宪政建设的发展不仅仅体现在宪政价值的弘扬、宪政理念上的更新上,而且首先还更为直观的体现在宪法结构的安排上。因此,从百年立宪中的历次宪法的结构演变中可以管窥我国宪政发展的百年进程。
通过对百年中的六部最具典型性的宪法的基本结构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宪法结构在百年宪政进程中主要百年宪政进程中的宪法结构及其发展特点呈现出一下几个特点:
第一,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
在百年宪法发展中,中国的宪法结构呈现出了鲜明的阶段性特征,这种阶段性特征主要是指,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我国宪法结构具有中不同的结构特征。
从整体上来看,根据每个时期的宪法结构的主体特征的不同,可以将我国的宪法结构的演变史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清末立宪时期,这一时期由于处于立宪预备、宪政萌芽时期,对于宪政理念和宪法价值还缺乏深刻的认识,因而这一时期的宪法结构就表现的尤为简单,如《钦定宪法大纲》就只有短短的两个部分组成,总共才23个条文。
第二阶段是中华民国时期,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和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为代表。
在这一阶段中,随着民主宪政理念的深入人心以及宪政实践的逐步开展,宪政建设逐步步入正轨,立宪的技术逐渐走向成熟,表现在宪法结构上,就是各个时期宪法的结构逐渐趋向合理,宪法结构和宪法内容逐渐有机的融为一体,宪法价值与宪政理念通过宪法结构本身就可以有效的表达出来。
第三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到现今的宪政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中,54宪法所确立的宪法结构模式已经成为新中国立宪的范本,75宪法、78宪法和82宪法的宪法结构都深深铭刻着54宪法的烙印,成为54宪法的一个缩影。所以,新中国所通过的四部宪法在结构上可谓一脉相承,都是遵循着54宪法所确立的序言加正文模式。
第二,结构形式上的多样性。
宪法内容总要表现为一定的形式,不同时期的宪法可能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百年宪政发展中,我国宪法也呈现了不同的形式,形成了宪法结构的多样性特征。在清末立宪时期,宪法结构主要是指《钦定宪法大纲》所确定的两结构模式:作为主体的“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录的“臣民权利义务”。
在这两结构的关系中,表征国家权力的“君上大权”是作为正文出现的,而表征基本权利的“臣民权利义务”是作为附录出现,“君上大权”置于“臣民权利义务”之前,这种结构本身真实的反映了当时的立宪预备期的中国对国家权力和基本权利关系的认识情况。
在中华民国时期,伴随着对宪法功能的认识深化,宪法结构上也有了重要的变化,呈现出了多章节结构的特征,如《临时约法》为七章结构,《中国民国约法》为十章结构,1923年《宪法》为十三章结构,1946年宪法为十四章结构。宪法结构的增多表明了宪法调整领域的扩大和调整内容的细化。
而到了新中国时期,54宪法所确立的四结构模式成为了宪法结构的模本,我们历次修宪总也没有突破54宪法的“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徽、首都”模式。
这样一来,我国历史上的宪法在结构上还没有出现完全相同的情况,而且在结构上差别迥异,结构最多的如1946年宪法多达十四章,少的如新中国宪法只有四章。而且,有的宪法结构中在正文之前列有序言,而有的则没有序言,开门见山直接规定宪法正文。这样,在宪法结构上就表现出了鲜明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特征。当然,宪法结构的多少并不是判断宪法好坏的标准,宪法结构究竟是多少章为宜也没有判别标准。但是,宪法结构和宪法内容之间的关系问题却是我们需要关注的。
第三,发展趋向上的稳定性。
在我国百年的宪政史上,宪法的制定往往是依附于政治力量而进行的,由于在新中国成立前的半个世纪里,战火频仍,政权交替,因而立宪之事频频发生。宪法不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结构都处于变幻不定之中。
在新中国成立后,54宪法所确立的序言加正文四结构模式成为我国宪法所遵循的基本模式,这样,经过半个世纪的风雨变化之后,我国宪法结构逐步趋向于稳定。尽管在具体的结构顺序上,可能随着宪法认识的深化而有所变化,但是总的结构模式还是基本定型。如在82宪法修正之时,出于对“权利优先于权力。
权力来源于权利”宪政理念的尊重,我们将54宪法中的第二章“国家机构”、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结构安排调整为了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结构”,其寓意在于表明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优先于国家权力的宪政理念。这种结构顺序上的微调并没有改变54宪法所确立四结构模式。
当然,宪法结构的稳定性并不意味54宪法的结构模式就是完美无瑕,无须在变了,事实上,民国时期四部宪法的某些具体结构在现在看来仍然有一些借鉴之处,如1914年宪法中的“会计”、1923年宪法中的“宪法之修正解释及其效力”、1946年宪法中的“中央与地方之权限”等章节,对于我们现行宪法的结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现实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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